新的律师法已经施行一个多月了。不出业界所料,这部法律关于律师权利部分的内容,在实施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。关于无需批准的会见权,基本上被搁置。还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甚至出台了明显同该法不相符的文件,重新设定了48小时批准会见权。 由于对要否批准、要否侦查员在场,公安、检察机关观念不同,检察机关说不用批准、不用陪同,看守所说必须经过批准、有陪同才可以会见,有的律师得在看守所和检察院之间来回六七趟,才能见到嫌疑人。无独有偶,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实施后,原以为律师的调查权会有突破,但实际情况却是,工商机关按照该法规第23条“第三方商业秘密需经其同意公开”
的规定,把企业档案分成内档外档,原来能够查档的一些企业信息反而不让律师查了。类似的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生的“进一步、退两步”、“大法授权、小法收权”、“法律在执行环节中衰减”的现象,时常发生。 我国是一个权力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。法制的作用,是想给无限制的权力套上一点缰绳,稍微有点约束。因此,没有任何权力背景的中国律师,想用法律这根缰绳去约束权力,难度可想而知。律师权利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公民基本权利,律师权利扩大到何种程度,实际上体现了民权被保护的程度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说,律师兴则国家兴。这句学者语言深含政治哲理,同我们党和政府的“亲民政治”有异曲同工之妙。 如果把公权和民权比喻为两片磨盘,当今律师就是这两片磨石中间的豆浆或者齑粉,处于冲撞的前沿。因为现在,民权中的很多法律层面的企求,都是由律师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过滤和梳理,去进行代言和实现的。很多社会进步中的碰撞,都会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体现出来。民权扩张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必由之路。应对汶川大地震的过程中,我们党和政府的所作所为得到了肯定,主要就是因为建立在民权、民利基础上的高效反应和尽职工作,得到了民心的巨大回应,包括空前巨额的比政府拨款还多的自发募捐。 民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,也包括在公权力机构中服务的人的基本权利。执法者暂时不能理解律师法的规定,认为其不合中国国情,在实践中不予执行,其实这种行为损害了包括他们自身在内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。因为公权从业人员在很多情况下,也会成为公权约束的相对人。但是从执法地位出发,他们一时还无法意识到这一点。 从我们现在的接触来看,公权力机关的从业者也不是出于自利的目的故意刁难律师,而只是一种观念上的碰撞。律师会见权的立法突破,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制史中是一个重大转折。被告人也有权利、一到案就可以见律师,这在中华法统中是不可想象的。这段时间我一直在想,如果刑事诉讼法先于律师法修改,或者同时修改,很有可能会见权这一条规定就无法通过。因为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司法实践中,中国好像都还没有做好这样保护人权的准备。这就像行政诉讼法,实施快二十年了,真正的立法目的仍然没有完全实现。 13亿人口的中国有13万律师,律师还是稀缺资源,一支小小的力量。这一代的律师,注定要为国家法治进程付出等待和焦虑的代价。今年5月初,省律师协会举办新律师上岗培训,全省报名参加的新律师竟然有千余人。我深深感到,中国的律师业真的是一个朝阳产业,中国的法治进程值得期待。如果把律师恢复执业后的秦国光、曹星、李国基、郑传本等老律师算作第一代,我们这些正在激流中奋争的算作第二代,那么,国家开始正规法学教育、统一司法考试后选择这个行业的年轻律师,可以算作第三代。他们遇到的将是一个更能有所作为的时代。我们前两代律师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在探索、在承受,在经历着甘苦哀乐;而第三代、第四代的青年律师,将会享受国家法治进程加快、公权力机关法治观念更新等好处,迎来一个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时代。 中国的律师业值得期待,愿有更多的人能够为此执着地努力。
(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。) |